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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XX、母X甲、母X乙主张的死亡赔偿金金额适当,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: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,白X作为一名驾驶员,女,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陈XX、母X甲、母X乙、被上诉人白X、叶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白X负事故全部责任,由某保险公司负担(已交纳),已经向其提示要求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及免责内容,无论被保险人是否逃逸均不会加重某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, 本院认为。
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某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提供诉争保险条款,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事故发生后,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;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,故在此情况下。
陈XX、母X甲、母X乙的合理经济损失包括:死亡赔偿金1248120元、丧葬费5万元、拖车费6000元、用于开走母义生前所驾车辆的费用3000元、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餐费小计3000元。
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,O杖瞬桓号獬ピ鹑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