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 (一)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,由国务院农业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, 第二十四条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,但生产确需使用的。
第五十六条 农业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、经营活动;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。
第三十五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,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,或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、经营活动的。
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。
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经营、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,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,收获物也不得作为商品种子销售,并移送